弥补亏损的顺序是什么( 四 )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