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二 )


法制机构只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审查(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 。对于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实地开展调研,组织或者会同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 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开展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要按平远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 。
四、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后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确需长期执行、不能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报送时说明理由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 ,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起草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统一登记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机关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为方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 , 编号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年终时统一公布目录 。
六、开展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
凡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 。法制机构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论证时,应当明确提出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 , 并对政策解读草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理由、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并与规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一并向社会公布 。
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法制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 ,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 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