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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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的制定权,属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 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 。政府法制机构要注重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和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设在本部门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2015年1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局负责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 , 结合当前行政职能清理和机构改革工作 , 认真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主体名单 。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 。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 。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 。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 , 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 应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 。
三、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审查 , 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局进
行审查 。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加大程序审查力度 , 审查起草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经程序 , 对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而未进行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从制定职权、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是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