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 八 )


目标:
的业务活动可分为政务活动、商业活动和信托代理活动三类 。会计的基本目标应以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 。不同的业务活动对会计系统所期望达到的境界也是不同的 , 因此会计目标的定位也应从业务活动的特点方面来进行考虑 。政务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是本期财务资源的来源、使用和余额;商业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集中于运营收入、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的流动;而信托代理活动计量和报告的重点是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 。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更关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成本等信息,通常不太关注预算比较信息或有关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
目的:
建立会计,是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必将对我国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产生冲击,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为中心,核算整个的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 。从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必将合二为一,共同组成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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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会计中收入的确认
对的哈,因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时若已收到价款,应将收到的价款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
Ⅵ 在会计中,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企业应该在同时满足下内列两个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容实现:其一是为取得该收入的所有事项都已经发生;其二是应该确认的收入在金额上能够被合理地、准确的体现出来 。
Ⅶ 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
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 , 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 。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