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人才补助政策,江苏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 。将现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整合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 , 规模扩大至20亿元并保持逐年增长、据实列支 。支持市、县(市、区)设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 ,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 。推动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 , 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 , 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 , 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 , 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
(二)建立入库培育企业贡献奖励机制 。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 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 , 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 , 有条件的高新区、其他各类开发区、市(县、区)可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 。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江苏省“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 , 进一步扩大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 , 提升科技创业载体服务能力 , 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涌现 。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 , 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 , 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 。充分发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功能 ,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省级高新区申报的重要前提条件 , 作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和全省高新区奖励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 , 作为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并提高分值比重 。市、县(市、区)可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 , 对高新区给予5%-10%的奖励 。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 , 由省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