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写法怎么样?(15)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出租方会认为 , 国家拆迁或者征地 , 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因此 , 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
第三 , 擅自转租 , 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 , 为了分担租金压力 , 获取收益 , 一般会进行再转租 , 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 , 也认可转租的行为 , 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 。在纠纷产生之后 , 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 , 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 , 按照法律规定 , 可以解除合同 。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 , 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 , 因为 , 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 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第一 , 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
第二 , 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 , 是否为不可抗力 。
第三 , 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
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 , 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 。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赁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 。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涉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为德国判例法所首创 , 至《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发展完善 ,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31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堪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范 。该规定由于较好地贯彻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 同时又合理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 备受各国重视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 ,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 , 不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 同时 , 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 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 , 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 , 就该对特定范围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 , 负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主要目的 , 在于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
一般情况下 ,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诉讼之前 ,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 , 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在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想要;了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 见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