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 )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 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 , 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 , 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 , 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 , 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 , 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 按时缴库 , 并专项记载备查 。
前款所称支付 ,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
纳税人申请退税 , 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 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 , 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 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 ,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 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 ,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 , 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 , 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