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泡沫消防炮( 三 )


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 , 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条文说明
2.0.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 合格后经监理工
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 每道工序完成后 , 应由监理工程
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 ,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 , 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 安装完毕 ,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 ,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条文说明
2.0.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
同进行 。
条文说明
2.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附录 B检查 , 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 , 并按本规范附录 C记录;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 , 并按本规范附录 D记录;
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 , 并按本规范附录 E 记录;
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 , 并按本规范附录 F记录 。
2.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 , 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条文说明
2.0.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 ,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 , 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 , 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 , 不
得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3 进场检验
3.1 进场规定
3.1.1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C表 C.0.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
条文说明
3.1.2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 , 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 , 
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 。条文说明


3.2 管材及配件
3.2.1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

【固定消防炮|泡沫消防炮】

要求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条文说明
3.2.2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 , 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
3 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 , 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观查检查 。条文说明
3.2.3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 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 , 且不得少于 1件 。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条文说明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 , 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 , 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 , 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3.3 灭火剂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 , 并共同取样留
存 , 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