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泡沫消防炮( 四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 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
证 。条文说明
3.3.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 ,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 , 送至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1 6% 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7.0 t ;
2 3% 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3.5 t ;
3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
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发泡性能( 发泡倍数、25%
析液时间) 和灭火性能( 灭火时间、抗烧时间) 检验的报告 。条文说明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 , 并共同取样留存 , 
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
证 。条文说明
3.3.4 对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2.0t 的干粉 ,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 , 送至具
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
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抗结块性和灭火效能检验的报
告 。
条文说明


3.4 系统组件
3.4.1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
软管等系统配件的外观质量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 , 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 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
氮气瓶组、 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
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 。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 , 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3.4.3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 , 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5 倍;
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 倍;
2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 , 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3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 3.4.3 的规定;
4 试验合格的阀门 , 应排尽 内部积水 , 并吹干 。密封面涂防锈油 , 关闭阀门 , 
封闭出入口 , 做出明显的标记 ,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C表 C.0.2 记录 。
检查数量:每批( 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 按数量抽查 10% , 且不得少于 1 个;
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 , 应全部试验 。
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 , 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
在阀门的进口 , 然后管道充满水 , 排净空气 , 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 , 待达到严密性试验
压力后 , 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 , 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
压力 ( 强度试验不能以阀瓣代替盲板)  , 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 , 壳体填料无渗漏为
合格 。条文说明


3.4.4 应对干粉炮灭火系统工程管路中安装的选择阀、安全阀、减压阀、 单向阀、
高压软管等部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部件公称压力的 1.5 倍 , 气体严密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