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炭购销简单的合同怎么写?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 , 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经友好协商 , 达成一致意见 , 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一、煤炭品种质量明细表
二、煤质调价
2.1 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 ,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价格增减(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 同比例奖罚 。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 kcal/kg以上 , 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 , 每降低1 kcal/kg双扣或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 四舍五入) 。
2.2 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 , 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 , 价格不作调整 , 实际交货“硫分”大于0.8%时,每超过0.1每吨扣2元 , 实际交货“硫分”大于1.0%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 。
2.3 除2.1和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 , 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如发生超出2.1和2.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 ,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三、合同价格:
3.1 一票含税平仓价495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价 。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
4.2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
4.3 货物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 , 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 。
五、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
5.2 质量验收:
5.2.1 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验机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 , 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
5.2.2 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 , 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
5.2.3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 。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双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SGS)进行复检 , 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 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 。若偏差相同 , 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偏差70大卡以内还遵守原检验结果 。
六、运输调度
6.1 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 。乙方应在装船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 , 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