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与技术协议书( 三 )


五、维修技术协议书终止
1、如维修技术协议书非因乙方过错解除的 , 双方将在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
2、在维修技术协议书终止后 , 前述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
3、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 , 双方就项目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
4、如因乙方违反本维修技术协议书约定解除的 , 乙方退出合作后 , 项目公司仍有权使用技术 。
5、无论任何原因维修技术协议书终止 , 乙方不得引诱项目公司、关联企业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等 。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 或将项目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 , 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项目公司的用途 , 造成项目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 , 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 , 另一方可同时解除维修技术协议书 。
2、乙方入股技术在同行业中缺乏先进性或者可行性的 , 又或者乙方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或非经甲方同意停止技术研发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维修技术协议书 ,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
七、其他
1、本维修技术协议书的签署、生效、解释、修订、履行和终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2、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维修技术协议书的解释、履行或与本维修技术协议书有关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 。协商不成的 , 双方同意提交项目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
3、 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 , 补充条款与本维修技术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维修技术协议书不可通过口头形式变动 , 而只能通过各方签署的书面维修技术协议书进行修改 。
4、本维修技术协议书一式二份 , 甲乙双方各一份 ,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瑞峰快车服务连锁机构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 ,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 就乙方以技术出资的形式入股甲方瑞峰快车服务连锁机构一事达成本协议 , 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汽车修理技术 , 汽车美容技术 , 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汽车维修方面的智力成果、以及管理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 。
第二条:瑞峰快车服务连锁机构现有的资产及产品项目有:280平方的汽车维修店以及各种相关设备
第三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 , 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