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执行合同( 二 )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杨志华经办委托债权的诉讼追偿事务 。
三、代理范围及期限
代理范围包括:一审、二审、执行 。
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执行终结时止 。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1、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为放弃、变更人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终结,代为收取执行款项 。
五、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有法定或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保证给于乙方留有心要的呈送和准备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将胜诉债权转让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债权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
六、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债权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积极协调与受案法院、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自本协议生效起,每两个月至少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汇报一次,但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立即报告;
4、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它一切口头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秘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
6、及时将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应及时交付甲方,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还应予以协助 。
七、费用负担
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律师差旅费、查询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
八、律师代理费
1、乙方代理回收现金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净值(指回收现金扣除甲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实际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后的净值)按下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