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执行合同( 三 )


2、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该非现金资产必须执行到位、甲方必须拥有处置权且该实物的资产价值接近市场公允价值 。在此情况下,律师代理费经甲方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为准)扣除甲方预交的诉讼费和直接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净值,按照 的比例折合成回收现金净额(折现值),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分段提取律师代理费 。
3、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律师代理费以回收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的累计额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分段提取 。
4、代理期间发生庭前和解后撤诉、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律师代理费以撤诉、调解、和解后甲方回现净额(含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阶段金资产折现值)为计提基数,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率的60%、70%、80%计提 。
5、甲方将诉讼债权单独转让的,律师代理费以转让回收现金扣除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计提; 甲方将诉讼债权与甲方其它非诉债权一起打包转让的,根据诉讼债权的评估值的比例,计算出委托债权所对应的回收现额,扣除诉讼费用后得出诉讼债权的回现净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计提委托债权的律师代理费 。
6、诉讼债权同时出现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
7、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分期到帐的,分期支付)、非现金资产交付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乙方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票据交付甲方),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九、协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委托债权在代理期限内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2、经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丧失能力或代理资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主要诉请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的);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级经过 月(最长 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算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后委托的,自委托之日起算)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