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什么是期货,什么是期货交易

期货法律法规(什么是期货,什么是期货交易)期货法律法规|什么是期货,什么是期货交易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9号;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6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