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19)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 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
2.在本协议签署后 , 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 , 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 , 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 , 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 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 , 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