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二 )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
(二)供应方面 , 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 , 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 , 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 , 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 ,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 , 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 , 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 , 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 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 , 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 , 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以上优惠政策政府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 并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
1、本协议签定后 , 乙方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付至国有资产管理局 。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元 。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 。双方约定 , 待公司正式运行后 , 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 , 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 , 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 , 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 , 另50%由乙方使用 , 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 乙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 。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 , 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 , 清点应有书面记载 , 以上工作在协议签定15天之内完成 。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 , 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 , 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
2、原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 , 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 。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 , 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 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