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三 )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 , 双方均应诚信履约 , 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 , 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 , 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 , 如仍不能交付 , 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 , 如有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十、本协议设附件份 ,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 附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 ,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 , 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 。一方起诉后 , 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 , 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 双方各执二份 , 付本10份 , 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2、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 。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 , 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 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 ,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占%的股权 , 应出资万元人民币 , 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 , 应出资万元人民币 , 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 , 应出资万元人民币 , 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 。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 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 , 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
基于上述条款 ,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 , 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 , 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 , 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