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蔬菜购买合同( 三 )


2.甲方如拖延支付乙方菜款的时间,应按国家关于拖延付款的罚款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自然灾害,未完成当月合同总数量的%者,应根据所欠蔬菜价款,比照国家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
2.乙方如在未完成交售任务前擅自出售蔬菜,每出售千克,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
3.乙方如交售使用剧毒农药以及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应按每千克元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亡,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蔬菜生产的损失,不以乙方违约论,甲方应据实减少乙方所承担的交售任务 。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合同 。本合同内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蔬菜供求的预测,重新签订蔬菜购买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重庆市蔬菜购买合同】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