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
6.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
6.1.5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
6.1.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深圳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年 。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l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