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八 )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5、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十、重要提示
1、备案申请表可在**建设网上“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2、备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备案资料均应提交书面文件,所有资料须按清单所列顺序以A4复印纸规格装订成册 。
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尽量采用深圳市建设局编制的示范文本,尚未编制有示范文本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暂可使用2006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购买 。
4、招标工程合同签订的合同价、工程承包范围以及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应当保证与招标结果、招标范围和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
5、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我局电脑系统对已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采取了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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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措施,请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预先审查您聘用的项目经理是否已承担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 。
6、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应该委托监理:
① 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② 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③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7、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Ⅱ类及以上政府和社会投资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与基础及主体部分实行劳务分包 。
8、工程施工发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选择发包方式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交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