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 七 )


价值贬损,则出让方对该“目标资产”的价值贬损不予担负任何责任 。
3.4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之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
第四章 资产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资产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
(1)资产出让方已全部移交该混凝土自拌站、提供已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或授权的取得;
(2)资产出让方在20xx 年10 月 1日前无条件协助资产受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已与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该《混凝土供应合同》供应范围系指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北改”项目中的所有混凝土供应;
(3)作为目标资产隐形所有人已按照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资产放弃优先购买权;
(4)资产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资产受让方对资产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
4.2资产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
第五章 资产转让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资产受让方支付定金和前期转让款48万元后,双方书面签署目标资产交接手续,资产受让方方可取得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成为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人 。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中国法律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