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员管理合同( 三 )


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暂住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核发“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作为记录暂住人员个人就业状况的凭证 。“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由暂住人员本人保存,用人单位不得扣押 。
第十八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
(一)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办理招调迁户;
(三)办理社会保险;
(四)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