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房屋租赁合同( 四 )


第二条:租赁期限: 年,即从 年 月 号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三条: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每年租金( 年 月 号起至 年 月 日止)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RMB 元整) 。若乙方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本合同作废,甲方有权收回门市 。
第四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该门市,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合同,可以续租 。但租金需要重新协商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合同前一个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则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之日前将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搬离该门市所属空间以外 。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以及乙方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缴纳 。若因不缴或迟缴以上费用所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采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
第六条:乙方需缴纳给甲方房屋主要设施押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RMB1000元整) 。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爱护及使用租赁物及租赁物中的附属设施,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租赁门市的质量或门市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乙方承担租赁物及水、电、门、窗、墙体、卫生间等维修保养义务 。
第八条、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第九条:若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经三方调解或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一条: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门市房屋租赁合同】乙方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