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 四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