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格式怎么样?( 四 )


第二十二条社团的财务人员 ,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 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主席团的监督 , 实行财务公开 。社团应定期向主席团报告财务工作 , 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必须经主席团审定 。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对社团的财务工作 , 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进行预决算管理
(二)对社团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对社团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社团的结余 , 一般应该结转下一预算年度继续使用;学生社团联合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 , 应当进行清算 。社团财物清算 , 应当在社团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 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 提出处理办法 , 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 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 ,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办公室批准 ,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 , 成建制划转的社团 ,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的 , 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 , 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转作学校社团发展基金;
(三)撤销的社团 , 全部资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社团 ,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
第二十七条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供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的说明书 。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 , 并可以责令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 , 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不按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
(三)隐匿会员数量 , 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四)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五)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六)虚列支出 , 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七)决算超支严重的;
(八)不按规定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
(九)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的;
(十)由于保管不善 , 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