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灭火系统|六大自动灭火系统“适用”与“不适用”场所汇总( 二 )


五、泡沫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大型汽车火灾等 。
不适用范围:
(1)由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是导体,进入未封闭的带电设备后会形成短路,将设备击毁或造成其他事故,因此不能直接应用于裸露的电器设备(指接点或触点暴露于空气中的设备),而应对其进行封闭,使泡沫不直接与带电部位接触,否则必须在断电之后,才可喷放泡沫 。
(2)对于硝化纤维素、火药等物质本身能释放出氧气及其他强氧化剂而维持燃烧的化学物品,由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即使覆盖、淹没隔绝了空气也不能扑灭这类物质火灾,因此不能使用 。
(3)由于泡沫破裂后是水溶液,因此不能扑救有遇湿易燃性物品的火灾 。
六、干粉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不适用范围:
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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