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怎么写?( 六 )


为 , 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制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通知精神 , 结合玉溪市实际 , 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
(一)建立申报审批制度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肃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工作纪律 , 未经批准 , 不得擅自使用编制外人员 ,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制外人员的 , 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填写《玉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计划审批表》和《玉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花名册》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 在每年十月份向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
离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安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 不在此范围 。
(二)控制比例的确定 。未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 , 按空编数控制 。已满编的 , 机关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五;差额拨款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三)坚持择优选聘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按照事业单位补
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在具备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聘 。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质 。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 。
经批准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纳入本单位编制外人员计划管理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编制外人员纳入编制内管理 。
二、规范管理制度
(一)依法签订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协商签订由省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
确因工作需要的 , 用人单位需向机构编制部门重新申报使用编制外人员计划 。
(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从2008年1月1日起 , 用人单位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合同后 , 凭合同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计划审批表及编制外人员花名册 ,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编制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待遇按所参加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且按实际缴费年限给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