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怎么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http://www.fwsir.com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1999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
“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 。还有对本地人适用得多,外地人适用得少,甚至不用 。一些外地人即使符合适用条件,但当地的法院却因为是他外地人不予适用缓刑,而判处拘役或较短的徒刑 。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使得老百姓不解,甚至产生误解 。
三、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 。公安机关监管不力,脱管、漏管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考察机构,而是把考察的任务压给基层派出所,基层派出所一般配置5至7名警察,警力薄弱,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办理已经把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实际上无暇顾及行刑工作 。况且缓刑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所以该建档没建档,该跟踪监督的`没跟踪监督,把缓刑考察工作当作一种负担,没有也不会主动地做好此项工作,因而无力有效地监督、改造在社会上服刑的缓刑犯,致使这部分人往往处于放任自流,现实中常常出现了“法院只管判,考察无人管”的状况,缓刑成了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