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如何写?( 三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 。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 。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 。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 。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 。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
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 。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 。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 。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 。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 。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 。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 。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