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如何写?( 四 )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 。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 。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 。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 。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 。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 。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 。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 。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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