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决策制度怎么写?( 二 )


2016年6月9日定稿

家庭决策制度怎么写?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五)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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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 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 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 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