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九 )


2.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民事纠纷的现状、救济途径的有效性以及国家权力配置等情况,调研组认为行政裁决的范围应当包括主要以下几类纠纷:一是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纠纷都可归入此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 。指民事主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的侵犯,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纠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三是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 。指民事主体就有关安置补偿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裁决 。四是其他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 。除了前述的主要三类纠纷外,鉴于行政裁决事项的分散性和复杂性,设此项兜底条款,将诸如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答复异议等纠纷纳入此类 。
3.确立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行政裁决应遵循行政裁决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回避原则、行政调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便民高效原则,并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这是法治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行政裁决依法、公平、公正,提高行政裁决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
4.明确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
确定行政裁决事项的主管或管辖机关和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人员的职权;在行政裁决申请受理量大的领域设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而非目前的由行政机关内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治机构兼顾,裁决人员依法独立裁决 。而在案件受理量较小的领域,裁决机构也应当实现与执法机构的分离 。
5.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程序正当是公正裁决的保证,也是行政裁决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裁决程序,明确申请、受理、答辩、审理、裁决等相关流程和程序要求 。一是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迳行裁决 。四是行政机关收到书面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质证、听证程序,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的除外 。五是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属于重大行政裁决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后方可作出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