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怎么写?( 三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
第十六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 。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 。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 。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 。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