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怎么写?( 五 )


第三十条 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 。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 。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
第三十四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