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七点精髓( 二 )


另外,专利的技术方案对逻辑性的要求非常强,前面提到的技术特征,下面再提到的时候怎么写,前面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下面突然出现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非常关键 。
技术人员撰写的专利,涉及到纠纷时最大的问题就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为是技术人员写的,其本身很清楚自己的专利,但是一旦走到法院,我们要研究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书面内容,如果出现上面的问题,则看的法官、律师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理解 。


04、职务作品:约定是大于法定的职务作品纠纷是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职务作品的做出人就技术方案或其他作品与单位之间没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 。虽然大部分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 。
要想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就需要知识产权有关权属的合同,不然的话后果很严重,有关权利归属以及专利奖励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和风险 。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专利法》、《著作权法》它们的归属原则是不一样的,尤其是《著作权法》上的很多归属原则,大家不是很了解 。有一个一定要强调的法律规定,这一条很隐蔽,但是对于科技集中类企业确实非常重要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上面这条规定是有关专利“一奖二酬”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不但要拿工资,还要拿奖励和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公司制度没有规定,那么就根据法律规定给专利发明人发奖励和报酬,这条就是对于没有约定的职务作品的报酬进行了规定 。就该规定而言,无论对哪个企业都不是可以忽略的 。


05、抢先一步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中,每一种纠纷都会有时间的问题 。即使这个案件审理的不是知识产权获取时间的问题,法官第一项查明的仍然是各种时间的问题,包括:获取时间、使用时间、争议时间、结果时间 。时间点,对知识产权来讲特别重要 。
首先,专利方面有一个新颖性的要求,即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之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没有在国内、国外被记载、发表和使用过 。同样的技术方案,谁申请早谁就得到专利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如果落后了,不但前期的技术研发成本血本无归,而且以后还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 。
这里讲一个案例,我曾经代理了一个老专家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一个专利行政纠纷诉讼 。但是那个涉案专利在新颖性上是有瑕疵的,这个瑕疵是由于技术方案被提前公开了 。老专家认为技术方案需要先行试验,试验之后进行改进,再慢慢成型 。在实验中,形成了产品并进行销售 。即使是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因为在专利申请之前,该专利也没有了新颖性 。
其次,商标对于时间的要求更为重要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