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怎么写?( 十 )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 。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 。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 。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 。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 。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 。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 。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 。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 。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 。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 。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 。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