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2、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 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 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 , 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3、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
4、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 ,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 , 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 , 具体可咨询济宁市社保中心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联系电话 :0537-12333(政策咨询)
邮编:272000
生育保险政策

304、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哪些方面的费用?
答: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按照规定支付参保职工以下费用: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用;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此外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 , 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
305、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 , 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306、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 , 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 , 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 , 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 , 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 , 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 , 产假为7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