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三 )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
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
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
4、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提供相关材料后,按就高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6、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实施 。职工持本人社保卡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
(二)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潍坊市社保中心 。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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