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三 )


3.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 。
4.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 , 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
①妊娠诊断40元 。
②产前检查: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 , 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 , 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
③怀孕10周(不含)以内流产300元 。
④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 。
⑤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 。
⑥输精(卵)管疏通术3000元 。
(2)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
①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的流产或引产 。
②经阴道正常分娩、经阴道助产分娩、剖宫产(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宫外孕手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吻合)等 。
③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 。
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 。
上述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个人账户支付 。
(二)生育津贴 。
1.计发标准: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
2.计发期限: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
(1)正常分娩的 , 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 , 除享受第一项外 , 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 , 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
(4)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 , 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 , 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 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