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合同怎么写?( 八 )
1. 前期工程费(仅限于勘测、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费,五通一平,临时设施费) 。
2. 建筑安装工程费 。
3. 基础设施建设费 。
4. 公共配套设施费 。
5. 开发间接费(仅限于物业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
6.销售费用(仅限于代理费、顾问费、广告宣传费、售楼处费用、样板间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 。
第九条 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前,甲乙双方可以先根据委托建设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临时商定甲方暂付乙方委托建设管理费的金额和时间 。
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后,甲方根据已经实际结算的第八条所列项的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委托建设管理费,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后,于当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 。甲方以后在实际结算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提委托建设管理费,并于每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 。甲方支付的委托建设管理费达到按第八条所列项的目标成本计算的全部委托建设管理费的90%后不再支付,待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乙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后计算并支付剩余委托建设管理费 。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按第八条所列项实际支出合计和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进行最终结算 。
第十条 在甲方每次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前,乙方应出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请款申请,乙方未出具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管理费 。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委托建设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可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方实际损失额的100% 。
第十四条 在服务期限内,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如未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本合同自未违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 。因违约方违约,给未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未违约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
1.合同一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
2.合同一方实施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
3.甲方未支付应付的与委托管理事项相关的费用,而且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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