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何写?( 八 )


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前,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续订意向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其中造成用工单位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简历、学历、职业资格证、身份证、体检报告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严重失职、失误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损害的;(注:用工单位如无此规定,则遵从以下约定: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损失达3000元以上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用工单位停工、停产或名誉损失和影响企业形象的 。)
(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注:用工单位如无此特别规定,则旷工二日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具备本岗位相应业务技能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条例规定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难以胜任用工单位岗位工作;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因用工单位客观情况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和甲方批准,在交接手续完结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