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怎么写?( 九 )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在下列情况下 , 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学习深造) , 培训后尚在服务期限内的;
(二) 属于技术骨干 , 承担某项重要任务而任务未结束的 。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 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经变更本协议后 , 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三)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甲方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的 , 应按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约定 ,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负责赔偿 。
第三十五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 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 , 由乙方赔偿 。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 , 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
第三十七条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 乙方须保守秘密 , 不得对外泄露 , 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组他人谋利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 ,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和技术价值10倍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