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第18号( 二 )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三、符合申请抚恤金的亲属范围: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的亲属,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四、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一般说来,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法律对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采取特别规定,胎儿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工亡职工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因此,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应当列为供养亲属 。
五、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岳父母或公婆,与工亡职工仅是姻亲,不属于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列 。
因此,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职工的公婆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
六、工亡职工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是否需要分摊?
分摊计算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