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第18号( 三 )


但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中,并未作出任何分摊计算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工亡职工即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也无需分摊计算 。
七、如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协商,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如何确定?
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亡职工家属通常均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支付标准,并未明确计算年限 。
对于供养亲属中未成年人的抚恤金计算并无太大争议,一般计算到十八周岁 。但供养亲属中父母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争议较多 。实务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相当于工亡供养亲属中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八、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是否可以待其父母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时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明确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确定时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但只要若干年后符合上述年龄标准的,仍可以享受抚恤金 。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因此,我们认为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60周岁或母尚不年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即便后续其年龄达到标准了,也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
九、职工工亡,其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享受抚恤金 。我们认为职工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职工工亡的应当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不过实务中,如工亡职工父母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抚恤金标准,一般采取补差原则处理,即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