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何写?( 五 )


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 。
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 。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
第十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