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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21〕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
问8: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问9: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21〕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9号)规定执行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