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 四 )


【问题解答】
一、医疗期满2年后,又病了,还有医疗期吗?
【答】可以 。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的,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可以重复享受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这就属于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如果医疗期满之前病好了 。在这6个月之后,出现疾病,可以重新申请医疗期 。如果6个月内已经享受完了3个月医疗期,即便病没好,单位也可以不再批准医疗期 。
二、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医疗期最长为多少?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第4条规定执行 。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三、员工在职期间患病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按实际情况批准休假 。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