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鲁政发25号( 七 )


(3)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
总结下来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a.医疗费;
b.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c.辅助器具费用;
d.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
e.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g.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h.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i.劳动能力鉴定费;
j.其它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相关问题】
一、山东省工伤双重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并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一般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二、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给予参加的补充保险,根据受伤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职工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领取补充保险的补偿,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深,让职工得到更多的赔偿和补助,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
(2)保险种类不同: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办理工伤保险之后的第二层保障 。可以类比一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和车主投保的其他商业险 。保险本身就是转移风险的,工伤保险由社会统筹,如果企业觉得力度不够,则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
三、工伤之后补办工伤保险有效吗?
【答】工伤之后补办工伤保险有效,不过只能享受交纳工伤保险以后发生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