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详细实施办法如下 。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1〕25号
【执行时间】:20110701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
- 工伤保险介绍信如何写?
- 介绍三孔的导游词怎么写?
- 公司的承诺书
- 山东|2021年度山东省乡村振兴(脱贫帮扶)龙头企业名单
- 山东|2021山东软件企业100强名单,山东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
- 山东|山东特产排行榜前十名,山东省十大著名特产
- 山东省立医院诗词
- 骗取社保贷款怎么处理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 呼伦贝尔供热管理条例_自治区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 山东省初中语文教材古文与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