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七 )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
第三十九条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策解读】
一、明确了工伤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
注:工伤保险参保次日就生效,有效解决了社会保险按月参保所带来的滞后性问题 。也就是说,前一天参保,第二天就生效,极大的方便了用人单位 。
二、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时获得双重赔偿变成了总额补差 。
原来条例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也就是既可以获得侵权人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构成侵权,又构成工伤时,既可以要求撞人者赔偿,还可以主张工伤赔偿,这样两边都赔的话金额还是很可观的 。
但从2021年1月1日起,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了,工伤职工可以向第三人赔偿,也可以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可兼得 。当第三人赔偿金额不足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要求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且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
注:特别注意的是,此时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了对第三人赔偿,也等于排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可以拒赔 。
三、明确了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形,就餐等必要生活受伤都属于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